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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doc

上传人:593951664 2019/3/22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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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以后,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形式上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在机动车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本质属性、归责基础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李×驾驶的货车于2004年12月20日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投保,属于第三者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对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作出赔偿,不以被保险车辆是否承担责任为前提,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对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肇事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肇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机动车无责任,保险公司是否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形式上虽然是商业保险,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以来,国务院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到底是属于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还是实质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而这一问题对于解决相关交通肇事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认定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由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故在该法施行后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毫无疑问地已经带有强制性的特征,与一般的商业性责任险的自愿性具有显著的区别。事实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给国务院关于加快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报告中指出,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国务院[1984]151号文件批准了该报告,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之后,全国有近24个省市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并作为机动车上牌、审验的条件,以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而广东省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已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982年,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便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试行办法》,规定本省所有的机动车辆均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此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作为我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也作出规定,“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