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6
文档名称: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ppt

格式:ppt   大小:3,613KB   页数:7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ppt

上传人:2623466021 2019/3/22 文件大小:3.53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ppt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培训2013年3月政策发展及业务流程财预40号变化要点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实际操作案例后续管理要求下一步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总、分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总、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总、分机构须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监督管理,如资产损失申报、税收优惠事项的备案、日常评估及税务检查等。总、分机构应根据政策规定按期正确计算分配、缴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相比,40号文件政策变化点主要有:(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3)不适用范围的调整(4)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并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5)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6)增设和修订了若干预算科目共三十三条,分为总则、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日常管理、附则等五部分。第一章:总则(五条)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七条)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八条)第四章:日常管理(十一条)第五章:附则(两条)第一条:政策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在排除企业名单中增加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排除单位扩大到15家第三条:明确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并对上述名词逐一进行解释。第四条:明确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对二级分支机构法律形式和运营特点进行了一般概括。第五条:列举了五种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政策: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