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作者:文章添加      2004-9-17                                                                                                      东价〔2004〕136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 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 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 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⑥办公费用; 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别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别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三、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规定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四、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原市建设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1999]122号)及市物价局原核定的住宅和商铺(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文及其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过去有关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六、本通知由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者:      2007-2-9东价〔2007〕20号市内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的住宅(独立别墅除外,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物业服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