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惠州市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批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批后管理,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惠州市(区)范围内,经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批后管理,是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的管理活动。包括:规划公示、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日常管理巡查(检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违建查处、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批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公示、规划验线、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查处工作,由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在建项目批后日常管理工作力度;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在建项目批后日常规划巡查、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第五条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图件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公告牌制作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第六条建设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予五千元罚款。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构)筑物平面位置、控制点精度及±。 道路、桥梁及管线工程的验线主要内容:中心线等平面位置及控制点精度等。第八条建设单位(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开工条件,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形成规划放线测量成果,并及时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验线包括以下阶段:(一)灰线验线:在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按要求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成果及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申请灰线验线,验线合格后办理灰线验线合格证明文件。(二)地下室底板验线:建(构)筑物有地下室的,在地下室底板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个人)按要求持灰线验线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地下室底板验线,验线合格并取得地下室底板验线合格证明文件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在建(构)筑物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个人)按要求持以上验线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向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申请±,验线合格并取得±。验线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个人)未申请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进行验线,而擅自组织下阶段施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上述问题,应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