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关于发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经贸委(经委):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1-2005,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第二部分:总体简介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第四部分:示例及费用测算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的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的工作。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的工作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的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市的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第二部分:总体简介《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1  总则,保障广大业主可*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采用运行安全可*、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