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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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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1 2019/3/24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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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单位:稽查大队报送时间:2019年1月30日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南)食药监药罚〔2018〕300号南陵县锦堂大药房经营劣药案南陵县锦堂大药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NEMR50C章国琴当事人(单位)经营的独一味分散片(生产单位: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160925,规格:)经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药品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5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该单位(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2、并处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罚款(货值金额一倍),上缴国库。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南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9日2(南)食药监食罚〔2018〕307号艾学峰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艾学峰营业执照:92310223MA2PONMM63艾学峰当事人经营的标示为赞皇县博旺食品厂生产的“金丝蜜枣”(净含量:)共175箱,包装盒内外均未发现生产日期。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5750元,违法所得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人)给予:1、没收扣押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金丝蜜枣”共172箱)及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整(¥);2、并处人民币柒仟捌佰柒拾伍元整(¥)罚款(),上缴国库。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南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1日3(南)食药监妆罚〔2018〕319号周德春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周德春《营业执照》编号:92340223MA2P4HN752周德春当事人经营的未经检验合格“OUANG”品牌的进口化妆品(规格10ml×2+6ml)共3盒。经调查,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45元,未获违法所得,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该单位(人)给予:1、没收扣押的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3盒。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南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3日4(南)食药监妆罚〔2018〕320号何悦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何悦《营业执照》编号:92340223MA2N9PBH8N何悦当事人经营的未经检验合格的“Crema”品牌化妆品(批号:M7100579)共1盒,“CLARINS”品牌化妆品(50ml)共1盒,“FASCY”品牌化妆品(60ml)共5盒。经调查,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1947元,违法所得183元,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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