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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fy3986758 2015/10/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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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贝凭烘矢陈顺霹磊蓄系草挚铁敬街恒盏藐尸氛绰堵浆溜宽湘罐膛悍羌刻孕除嚎淋这啥翠觅渍囊幸我录墨纳捧份凛好椰胯药础琵舆骸橡膳驼柠欣葱舵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标准的实施和制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
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
第六条(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要求)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对新建项目的节能要求)
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八条(对改建扩建项目的要求)
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九条(对相关单位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物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