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2010年的煤矿安全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6个方面:
第一,强化安全监察监管,加大煤矿安全执法力度。要按照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部署要求,严格行政执法,推动建立规范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一是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事故后瞒报逃匿等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对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二是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等法规、规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研究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与保险、赔偿等制度的结合,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三是强化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察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四是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快事故按期结案进度。五是紧紧依靠地方政府,明晰职责关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到位;切实加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有效防范、坚决遏制各种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发生。
第二,抓住重中之重,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煤矿隐患治理行动,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一是贯彻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规定,凡是应抽采瓦斯而未建立抽采系统的和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新建矿井没有落实先抽后采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同时,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和达标煤量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依据,严防超能力生产。二是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各项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措施,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与队伍。凡达不到防突要求的突出矿井,一律停止生产,补充采取防突措施,达到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对具有突出危险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坚决实施关闭。三是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对近3年来降低瓦斯等级的矿井,要组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开采水平已达到相邻突出矿井始突深度的,要责成煤矿企业及时进行突出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照突出矿井管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四是深入开展小煤矿和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确保到年底完成643个示范矿井和101个示范县的建设目标,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着力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五是贯彻落实瓦斯抽采利用的经济政策,把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税费优惠、瓦斯发电上网、财政补贴等多项经济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同时,推动理顺采煤采气“一体化”,加大瓦斯抽采、防治突出、通风和监控系统的改造力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四部委局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继续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坚决完成“十一五”后三年关闭2500处小煤矿的任务,确保到今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