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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拐卖妇女儿童罪.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5/10/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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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姓名教育层次

学号分校

专业教学点

指导教师日期

目录
内容摘要…………………………………………………………第1页
关键词……………………………………………………………第2页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第2页
二、本罪的法律特征如下…………………………………………第3页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第4页
四、刑罚的适用……………………………………………………第5页
五、该罪的立法分析…………………………………………………第6页
注释……………………………………………………………………第7页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摘要】拐卖人口的行为可谓历史悠久,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有违人性的犯罪甚至是被认为合法的。伴随着人权的解放与观念的进步,全世界都已经将此行为作为严重犯罪加以惩治。
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规定经历了从1979刑法中拐卖人口罪到《拐卖决定》中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卖人口罪共存的情况,再到1997年刑法关于人身买卖行为在《拐卖决定》的基础上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放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取消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的历程。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明显是为"拐卖妇女、儿童"这种行为下的定义。我们应该界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内涵,很明显这是一个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由于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在客观实施的行为一般比较残酷,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在立法上该罪也是比较严厉的罪名之一。其最低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最高已经达到死刑并且没收财产,这样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立法目的。
关键词:贩卖性别意识拐卖妇女、儿童罪奸******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贩卖及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
首先,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明显是为"拐卖妇女、儿童"这种行为下的定义。我们应该界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内涵,很明显这是一个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所谓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通过对犯罪的的本质特征高度概括而拟订的名称。名称理所当然就是一个名词,即使该名词本身就是指代的一种行为,只要它作为一个名词使用就依然是一个名称,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一个罪名一定不会是一种行为。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罪名是行为,都当然的认为"…罪是指…的行为",这是对汉语的一种误用,属于语法的错误。所以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该如下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贩卖及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
其次,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罪的客观行为为如下: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乍看起来该定义好象比较具体全面,其实不然,反而是显得该定义有些繁杂。就"贩卖"而言,我们知道贩卖就是希望通过交易而从中获利的一种行为,可见贩卖一定是以出卖为目的的,而在该定义前半句中又着重指出该罪以出卖为目的,是否显得累赘呢?事实上在我国学者中早已经存在这种提法: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虽然该观点没有将绑架列为客观行为之一,但起码他们已经意识到"贩卖"与"以出卖为目的" 的冲突,但是由于立法者为了追求简练,忽视了正确使用语法,这的确是个遗憾。
最后,有些学者认为该罪应该这样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或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笔者认为该定义出前述问题以外还有些不妥,即"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也属于赘述。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绑架罪的行为已经包括了"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那么在该罪中绑架的行为就应该包括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以这不利于我国立法技术的提高。
二,本罪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不被买卖的的权利。我国有些学者认为该罪的客体应该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妇女是国家的主人,儿童是国家的花朵,本罪是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人身权利不被买卖"本身就是保护人身权利、维护人格尊严,所以笔者认为后一种说法更具体。本罪是对象选择性的罪名,其对象可以是妇女,也可以儿童,还可以既有妇女也有儿童。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中国妇女、外国妇女以及无国籍的妇女。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