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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的
宪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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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失地农民是我等权、养老保障权、土地财产权等一系列的宪法权利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宪法依据。我国当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的问题表现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清晰、行政征用权侵犯土地财产权、征地补偿不公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和特殊主体养老保障制度缺失。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应构建包括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增设征地听证制度、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司法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为内容的征地补偿制度;建立单独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构建针对失地老年人特殊主体养老保障制度;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等一系列制度。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宪法权利;法律保护
目录
1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概述 1
相关概念的界定 1
农民 1
失地农民的简述 2
养老保障机制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的宪法依据 3
公民的生存权 3
公民的平等权 4
公民的养老保障权 4
公民的财产权 4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立法和实施现状 5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的宪法缺失 6
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缺陷 6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清晰 6
行政征用权侵犯土地财产权 7
征地补偿不公平 8
社会保障制度缺位 8
特殊主体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 9
3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的构建 9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9
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 9
严格界定公共利益 10
增设征地听证制度 10
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司法救济制度 11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11
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的模式选择 11
构建特殊主体养老保障制度 12
明确特殊主体的界限 13
特殊主体养老保障制度的缴费方式 13
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 13
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 13
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13
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降低失地农民就业成本 14
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5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的宪法学思考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我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1]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最显著体现着这个权利时代的要求。然而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扩张,土地被征用的现象日益严重。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依靠,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失去了养老的根本,失去了享有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基础。在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之后,随之出现了许多问题,但养老保障最为紧迫。因此,如何从理论上分析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相关权利,探究失地农民权利缺失原因,规制政府行政行为,建立合理完善有效运作的养老保障机制,是时代和国家赋予我们的重大课题,也是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的重要保障。
1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概述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失地农民大量增加不可避免。因此,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迫在眉睫。研究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首先要清晰的界定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
相关概念的界定
农民
古汉语农民一词最早出现于战国,有身份涵义,也有职业涵义。古者有四民:士民、农民、工民、商民。但从该表述来看,古代“农民”一词更多代表的是一种职业涵义。农民这一称谓的身份涵义并没有凸显出来。随着当代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农民一词在当今社会里更多的体现了农民工的身份涵义,它是时代赋予的带有歧视性的名词。
农民并非正式的法律职业术语,农民这个概念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用过四次,明确的概念和隐藏的概念各两次,明确的概念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和第19条,隐藏的概念则是在《宪法》序言和第1条以“工农联盟”词组出现,这表明它是一个有宪法意义的宪法概念。学者范进学还指出:“农民”应具有这样的几层意义:第一,农民是一种政治力量。第二,农民是一种职业。第三,农民是一种身份。
[2]可见在宪法理论上,农民是比较重要的主体,然而,当今社会,农民更多的代表一种身份。其应代表的职业含义并没有通过宪法和法律体现出来,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