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 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1、事部和和建设部 2002 年 12 月 5 日联合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 号)第 29 条
规定: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建造师执业前前提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取得
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4、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5、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办理变更手续。
6、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六个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力的。
(2) 受刑事处罚的;
(3) 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4) 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 2 年(含 2 年)以上的;
(5) 同时在 2 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6)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7、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
德。
8、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 10 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力工程、矿山工程、
石油化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9、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10 、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包前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办理报建登记手
续。未办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1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2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
构成法律关系。
13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力和和民事行为能力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和承担民事义务务
的组织。法人的存在必须具备如下五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和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 、非企业法人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
体。包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基金会属非企业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
15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和消费资料
16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动。
17 、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制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
为而使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加以保护并予以制制裁。
18 、民事义务务和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民事义务务,义务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
行,就要受到到法律制制裁。
19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和民事义务务。
20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和义务务关系。
21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化。(主体、内容、客体)
22 、在民事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3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力。
24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和终止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律关
系产生、变更和和终止的原因。
25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动。包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消灭。
26 、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权力力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的活动动。
如国家制制定、颁布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条例等行为。
27 、民事权利能力力是指能够参加加民事活动动,享有民事权利和和负担民事义务务的法律资格。
28 、民事行为能力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和负担民事义务务的资格。
29 、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力和和行为能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