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疫情的管理,规范动物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诊断、认定、通报、公布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的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分布及发生、发展情况,包括检测到病原或感染性抗体等情况。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管理工作。第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疫情监测,以及全国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收集、评估和报告。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以及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及农业部认定的相关实验室按照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病诊断系统,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报告和诊断及流行病学调查的各项制度,明确动物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人。第六条对从事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中接触人畜共患病病原体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第二章动物疫情监测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全国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制定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级人民政府兽医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监测计划中应当明确承担具体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第八条疫情监测分为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日常监测按年度监测计划实施;应急监测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实施。第九条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监测年度计划和应急监测方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指定区域内从事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根据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相应的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第十条疫情监测样本由疫情监测机构组织采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以及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未经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第十一条动物疫情监测结果通过国家动物防疫网络逐级上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每月28日前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本月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监测结果。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在每月28日前向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本月度疫情监测结果,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疫情监测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间将监测结果报至委托单位。第十二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农业部报告上月度全国动物疫情监测结果,由农业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第三章流行病学调查第十三条农业部根据全国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制定年度国家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