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监理概论
主讲教师:l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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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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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一、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
1、从事管理服务
2、需要有技术、经济、法律和管理知识
3、必须有监理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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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1、较高的学历和复合型知识结构
2、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3、良好的品德
1)热爱本质工作
2)具有科学态度
3)为人正直、办事公道
4)谦虚谨慎,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4、身体健康
年满65周岁不再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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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执行建设有关的法规政策,履行合同义务;
善于学;
不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注册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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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在政府机关、施工承包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制造商等单位兼职或有经济联系;
7、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供应商、制造商;
8、不泄漏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品和礼金;
10、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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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FIDIC道德准则
1、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1) 接收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2) 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方法
3) 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2、能力
1) 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取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2)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方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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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直性
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4、公正性
1)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2) 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是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利益冲突;
3) 不接收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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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他人公正
1)坚强“按照能力选择”的观念;
2)不得故意或无意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
3)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以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4)通知该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5)在被要求对其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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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1、法律地位
《建筑法》确定了推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了质量确认的签字权,监理委托合同约定了监理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
2)使用监理工程师印章
3)依法自主执行业务
4)签署监理文件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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