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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民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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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民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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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民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59 号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
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 1 —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
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
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
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
— 2 —
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
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
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
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
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
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
监督。
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
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
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
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
— 3 —
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
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
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
本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
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培训教育。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
等要求。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企
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专家论证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建筑节能推广应
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开展建筑节能产品推广认定
与发布工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
广认定的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
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
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
收优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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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
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通过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
的扶持。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
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
装修成品住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
理,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
步设计、安装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
技术措施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