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卫生监督意见书》常见错误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监督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管理相对人提出有关改正意见时使用的文书,凡是需要对被监督对象提出卫生要求、改进意见、技术指导、卫生学评价、产品卫生质量评价等均可使用,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谈谈《卫生监督意见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一、编号不规范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有编号的文书,但涉案监督意见书只注重正文的书写,忽略首部的编号,往往出现不编号或重复编号的错误,如对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编号相同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二、技术指导不规范    (一)语言不规范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五条规定:“两联以上的文书应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涉案监督意见书使用不规范的语言,用简言简语甚至病句指导当事人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如“应持证上岗;布局应合理;应增设三防设施;冰箱应生熟分开”等。《规范》规定,《卫生监督意见书》具有技术指导作用,即通过监督意见指导和帮助当事人达到卫生法律、规范设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若卫生监督员未用规范的语言明确表述,当事人则会产生疑虑,不明白卫生监督员的意图,使其无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而起不到技术指导作用。      (二)不具有针对性   《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当事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当事人应当执行。当事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机关可以不作出行政处罚,以监督意见的形式针对其设施、设备、工艺、具体操作过程等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技术指导建议或意见。所谓技术指导,是指卫生监督员具体指导当事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涉案监督意见书的技术指导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而对符合什么样的卫生规范要求、如何做才能达到有关卫生规范要求等具体的内容不加以表述。因卫生监督员专业知识欠缺,指导内容过于简单化,不具有针对性,甚至流于形式,往往效果不佳,起不到技术指导的应有作用。技术指导体现的是行政执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使当事人很好地改正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有责任帮助一些自我整改有困难的当事人,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使之尽快达到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实际上这也是卫生监督员的一种义务,即针对违法行为,不能仅实施行政处罚了事,而应当进行技术指导,促使其规范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具有可操作性   卫生监督员在制作该文书时,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的违法事实,要求当事人改进某些设施或增设某些设施,如要求小型餐饮单位设立单独的凉菜间、洗消间等。小型餐饮单位一般都不具备设立专间的能力,对其提出这样的整改要求是不切实际的,不具有可操作性,达不到整改的目的。对此类问题,只能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其经营规模提出设定各功能区的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三、责令改正不规范 (一)  轻视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部分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