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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备案)[2009]N143号—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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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备案)[2009]N143号—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3/25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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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等相关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美容医疗机构或生活美容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美容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保险合同中的美容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室。生活美容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机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美容师在开展美容业务时,由于过失造成接受美容服务人员的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洪水、台风、雷击、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五)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无相关经营资格开展美容业务的;(二)被保险人的雇员未获得相关执业资格从事美容服务的;(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停业、停职后仍继续从事美容服务的;(四)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或要求的护理产品、护理器械和医疗材料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罚款或惩罚性赔款;(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人就每一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的30%,并计算在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内;保险人就第四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的2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限和追溯期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