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摘要
本文论证了一类含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人格财产的存在,并在此基
础上进行分析,得出人格财产权应该受到比一般财产权更严格的保护的结
论,最后论及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对人格财产权的保护。
文章从一系列人格财产受到侵害引发争议的案例谈起,说明现实中,
确实存在这样一类财产——它们与权利人的人格紧密相联,其灭失造成的
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例如,结婚照片、父母的遗像、亲人的骨灰等
等。它们似乎超越了财产原本的性质——有用而又能为人所利用支配,无
一例外的还具备了另一种性质——包含了特定的人格利益,对其他人或许
一文不名,但对其所有者来说却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
正文总共分为四个大的部份。
第一部分是对人格概念、人格与财产的关系的梳理。“人格”这一概念
在法学上被直接抽象成为一种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事实上,“人格”
在另一个意义上具有丰富的伦理内涵,它包括了人之为人所必需的要素,
与法律人格相对,可称其为事实人格。随着历史的变化,事实人格的内涵
也会发生变化。罗马法中的人与人格是一种关于身份的理论;文艺复兴
时期的人格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二战后人权运动兴起,联合国宪章在序言
中“重申基本权利、人格尊严与价值之信念”。同时,人格的内容要素随着
社会的发展不断为人们承认、拓宽,构建起新的权利类型—人格权。财产
与人格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发生深刻的变化。自启蒙时代以来,西方思想家
大都把财产权视为个人人格的延伸,各国法律都是通过保护财产来保护人
格的。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很多国家规定了完整的人格权制度。人格
权与财产权是如此的泾渭分明,以致于人们快忽略人格与财产之间的紧密
联系。事实上,人格权与财产权有部分融合的趋势,既出现了含有财产利
益的人格权,也出现了含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权;
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什么是人格财产、哪些是人格财产以及从人格视
角二分财产的意义这些基本的,同时也是核心的理论问题。从人格的视角
来看待财产权可以发现:人要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就需要对外在资源有所
支配,而财产权恰是确保该支配的必要形式。人格财产的存在正是建立在
这样的一个前提之上。因此,人格财产就是指与人格紧密相连、其灭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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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财产。这个定义虽然已经比较具体,但是
由于人格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模糊、宽泛的性质,人格财产的范围并不清
晰。由于人格财产中的“人”是与特定环境因素和外物联成一体的自然人,
因此人格财产的范围也因人而异。但是,与外在物的联系有好坏之分,恋
鞋癖者与其鞋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和配偶与其结婚戒指之间的关系一
样,受到相同的尊重。所以,并非所有与人格紧密相连、其灭失造成的痛
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财产都属于人格财产,这其中还要去除那些在人
们的共识中,体现了人与物“坏”的联系的财产,例如体现了拜物主义的财
产。从人格视角将财产二分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1、丰富了财产的分类方
法,使我们对财产的多样性以及是否应当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有更为深刻
的认识。2、人格财产是特定物的一种类型,人格财产概念的出现丰富和细
化了特定物理论。3、人格财产应当比可替代财产受到更强的法律保护,
由此形成较强的财产和较弱的财产的区分。4、在继承法中必须妥善安排
人格财产的归属。
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论证了人格财产对于特定个人来说有着更为重
要的意义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些保护人格财产权的特别措施。法律赋予
财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以权利,进而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财富,促进
社会公平与正义。其中当然包括赋予人格财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以权利
——在此将其称为人格财产权。人格财产权实质上就是以人格财产为客体
或者标的物的权利。人格财产权完全适用财产权的一般保护方法和救济方
式。同时,由于人格财产权确实与人格紧密相连,因此,对它的保护应当
强于其他的财产权。笔者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尝试保护人格财产
权中的人格利益:1、赋予与特定财产有人格关系的主体以优先权。人格
财产权对于特定个人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内含人格利益。即使从
促进物的效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说,将人格财产权归属于与其具有特定关系
的个人才是物之效益的充分利用。2、人格财产权利人在人格财产受到侵
害并致人格利益损失时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人格财产权受到
侵害时,受害人遭受到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还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这种
精神上的损害甚至比财产上的损害更为严重。3、与生存有关的人格财产
应当受到绝对的保护。从人格财产与特定个人的联系是生存性抑或精神性
的,可将人格财产再细分为生存性人格财产和精神性人格财产。生存权是
首要的人权,在人权受到空前重视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