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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之重构.pdf

上传人:2982835315 2015/10/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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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破产重整是指在法院的协调下,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益相关方积极协商,暂时冻结债权请求权,制订并通过重整方案,积极拯救债务人、促进其复兴,从而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的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诞生反映了破产法从最初绝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到逐渐关注债务人的利益,再到关注社会利益的立法价值嬗变过程。破产重整的目的是实现债务人、债权人、职工、股东等利益相关方的多方共赢,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其对债权人利益的掣肘较多,实际上是以牺牲债权人一部分利益的方式来获得债务人重建再生的希望。一旦重整开始,债权人所有的请求权将会被冻结,一旦重整失败,破产重整的成本基本上会由债权人进行承担,并且,法院有强制通过重整计划的权利,债权人有可能被迫接受对自己不利的重整方案。而目前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保护制度并不完善,不仅让人质疑破产重整制度的公平性,也打击了债权人对破产重整的积极性。自我国年《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以来,虽然已经有破产重整的成功案例,但从总体来看,企业选择破产重整方式的还是不多,这一方面是因为有关破产重整的条款缺乏细化的规定,另一方面,也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有关。因此,为了让重整顺利进行,必须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本文借鉴了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设计提出了一些浅见。本文共分为三部份。第一章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分析了破产重整制度的内涵和特点、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破产重整制度的优
越性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为域内外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概述,从重整的准入制度、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破产重整中的监督机制等角度比较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第三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如严格限定重整主体资格,审查其是否具有重建再生的希望;设立检查人制度,提高法院审查的专业性与有效性;有条件地赋予债权人重整计划制订权;严格限制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设立有债权人参与的独立的监督人制度;将债权人委员会作为重整必设机构等。关键词:破产重组;债权人利益保护
,.’琧,瑃,痳甌,.,琧,籩痳;.瑂瓾痳瓸,瓵瑃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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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前言⋯⋯⋯⋯⋯⋯⋯⋯⋯⋯⋯⋯⋯⋯⋯⋯⋯⋯⋯⋯⋯⋯⋯..第一章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破产重整制度的内涵和特点⋯⋯⋯⋯⋯⋯⋯⋯⋯⋯⋯⋯⋯..第二节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一、早期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工具⋯⋯⋯⋯⋯⋯⋯⋯⋯⋯⋯二、近代破产法:破产免责制度与自愿破产制度的确立⋯⋯⋯⋯⋯⋯⋯三、现代破产法:社会利益至上与重整制度的产生⋯⋯⋯⋯⋯⋯⋯⋯.第三节破产重整制度的优越性⋯⋯⋯⋯⋯⋯⋯⋯⋯⋯⋯⋯⋯⋯⋯一、破产重整有利于企业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二、破产重整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破产重整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新途径⋯⋯⋯⋯⋯⋯⋯⋯⋯⋯..第四节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之必要性⋯⋯⋯⋯⋯⋯⋯⋯⋯⋯⋯一、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基于民法的基本伦理考虑⋯⋯⋯⋯⋯⋯⋯⋯⋯二、保护债权人利益符合经济学理性自利的假设⋯⋯⋯⋯⋯⋯⋯⋯⋯三、保护债权人利益符合国际立法实践的导向⋯⋯⋯⋯⋯⋯⋯⋯⋯..第二章域内外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域内外概况⋯⋯⋯⋯⋯⋯⋯⋯.第一节重整的准入制度⋯⋯⋯⋯⋯⋯⋯⋯⋯⋯⋯⋯⋯⋯⋯⋯..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一、重整计划的制订⋯⋯⋯⋯⋯⋯⋯⋯⋯⋯⋯⋯⋯⋯⋯⋯..二、重整计划的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一、统一由债务人执行⋯⋯⋯⋯⋯⋯⋯⋯⋯⋯⋯⋯⋯⋯⋯⋯二、管理人执行为原则,公司董事执行为例外⋯⋯⋯⋯⋯⋯⋯⋯⋯.三、原则上由管理人执行,无管理人时由债务人执行⋯⋯⋯⋯⋯⋯⋯.第四节破产重整中的监督机制⋯⋯⋯⋯⋯⋯⋯⋯⋯⋯⋯⋯⋯⋯..三、
一、法院⋯⋯⋯⋯⋯⋯⋯⋯⋯⋯⋯⋯⋯⋯⋯⋯⋯⋯⋯⋯二、债权人自治机构: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三、管理人⋯⋯⋯⋯⋯⋯⋯⋯⋯⋯⋯⋯⋯⋯⋯⋯⋯⋯⋯.四、重整监督人⋯⋯⋯⋯⋯⋯⋯⋯⋯⋯⋯⋯⋯⋯⋯⋯⋯⋯第三章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第一节严格限定重整主体资格,审查其是否具有重建再生的希望⋯⋯⋯⋯..一、应将重整范围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应将有重建再生的希望作为进入重整程序的必要条件⋯⋯⋯⋯⋯⋯第二节设立检查人制度,提高法院审查的专业性与有效性⋯⋯⋯⋯⋯⋯..一、征询主管部门的意见⋯⋯⋯⋯⋯⋯⋯⋯.⋯⋯⋯⋯⋯⋯⋯二、引进检查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