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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13-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 年 5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 305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为国家标准,自 1991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HJ213-7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 年 6 月 26 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矿山井巷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并参考借
鉴了国外有关标准和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施工准备、辅助工作、工业卫生三章,取消了井架和井
塔施工一章,将井筒地质检验和支护材料选用、光面爆破和锚喷支护两章分别列入其它章内。增加了十年来经过实践证
明有效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删除了一些不适应施工发展的工艺和技术,对一些不完善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严格了质量标准。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矿山井巷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标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 年 3 月
第一章总则
条为了使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施工速度,降低工程
成本,缩短矿井建设周期,促进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条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条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应积极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
和优化施工方案,推行项目管理、目标管理、网络技术和全面质量管理。
条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应用经过实践检验后成熟的科研成果,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新技术的推广应结合国家和地区的实际,充分考虑技术的先
进性、施工的可靠性和经济的合理性。
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工业“三废”处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处理“三废”,必须考虑综合利用和有利于农业生产、防止污染环境。“三废”处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条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条工程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
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
条工程竣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程质量认证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
条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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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条井巷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审查矿井地质资料,检查钻孔资料,并绘制井巷工程地质剖面预测图;
二、完成设计图纸会审,进行设计交底;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
四、完成施工设施及设备的安装;
五、立井、斜井、平硐开工前,尚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场地的测量、基桩埋设、场地平整及障碍物拆迁;
2 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给排水、输变电、通讯、防火、防洪、防涝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辅助设施;
3 立井的锁口,斜井、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
条井口场地平整,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