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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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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755273190 2019/3/2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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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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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运海事、交通质监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执行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第三条本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路政及交通质监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通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统一审核、制作、发放和管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的使用和维护,并定期向交通运输部传输或报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信息。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第二章证件申领第七条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经依法审核确认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第八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资料。(二)所在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逐级审核上报。(三)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3月底之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四)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审核确认申请人员资格。(五)通过审核确认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与考试。(六)经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应通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审查上报,并附纸制相关材料。申领《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应由省级水运海事管理机构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执法人员资格条件,经审核同意的,由其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申办流程具体办理。第九条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依法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但不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