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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

上传人:sdhdjhty 2015/10/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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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
目录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概念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客观方面:(请画图)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主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定罪与处罚
1、生产、销售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原则上以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141条至148条所列的系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
一、概念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物品或者携带其他禁止进出口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对外贸易管制。
2、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物品出入国(边)境
3、主观:故意
4、主体: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
准走私行为: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节走私罪(续)
三、走私罪的种类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淫秽物品罪
4、走私普通货物罪
5、走私伪造货币罪
6、走私文物罪
7、走私贵重金属罪
8、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
9、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
10、走私固体废料罪
四、处理走私罪应注意的问题
1、走私毒品的,属于毒品犯罪的内容,不在走私犯罪之列,如果行为人走私既有毒品,也有其他物品的,数罪并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277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3、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概念
是指申请公司登记者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假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假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主体:特定,即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2、客观方面:(1)欺骗公司登记部门(2)取得公司登记
(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主观方面:故意
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主体: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主观方面:故意。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一、高利转贷罪
(一)犯罪构成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套取信贷资金:是指编造某种正当理由,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高利转贷:是指把从金融机构套取得信贷资金以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转贷给他人,包括转贷给单位和个人。
:故意
(二)认定(注意与诈骗贷款罪的区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 概念
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 行为方式:
一种是以存款的名义吸收不特定人的存款;
另一种是投资、集资入股等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认定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一)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