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以及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校所属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的来源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根据资产表现形式的差异采用不同管理机制。对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三种类型的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种资产类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产管理层级分为以下四级: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资产业务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资产使用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代表学校对全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 结合学校各业务部门职责,按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进行资产分类管理,各类资产业务管理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此类学校资产管理的负责人。各类资产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负责该类资产的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各类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三)建立资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学校报告该类资产管理事项,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和所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类别列示如下(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的,首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为财务处。(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五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为图书馆;档案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为档案馆。学校相关部门应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在计提折旧范围内: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在建工程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为财务处、基建处、科学技术管理部。(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学校商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学校商誉、商标权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为法律事务办公室;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为科学技术管理部;著作权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土地使用权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由学校进行授权管理,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类资产的业务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