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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dhdjhty 2015/10/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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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姻家庭法
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二、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姓名权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四、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
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又称夫妻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三、关于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
。指夫妻婚后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但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

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除指夫妻***义务外,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四、夫妻财产关系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1. 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夫妻。
共同财产所有权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另有约定或规定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参见司法解释二第11条)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奖章、金牌、回乡生产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