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方便部门用款,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测财发[2010]12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五条计划财务处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六条单位在职职工按规定程序,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第七条 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和授权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以及差旅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一般人员为2万元,业务办理较多的个人由部门申请经计划财务处核准可提高信用额度,但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九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计划财务处再次确认后,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相应公务卡信息维护管理。第十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提供及确认工作。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计划财务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持卡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第十一条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第十二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单笔公务支出不得混有私人消费内容。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三条在不影响公务支出的情况下,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十四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通过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补卡手续。第十五条由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六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七条对于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须事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计划财务处按照财务报销审批流程,对公务卡公务支出进行事前审批。第十八条原则上对于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第十九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中心领导和计划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