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3
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试行)
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0年9月
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重庆市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编制依据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3 基本要求
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
,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
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若必须设置在煤层中时,应有防瓦斯涌出、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4 设计要求
,长度、深度根据同时避难最多人数以及避难硐室内配置的各种装备来确定, m2的面积。
,内部顶板和墙壁的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员的心里压力。
,室内一侧的管口靠近避难硐室底板。
,不得有滴水现象。,硐室内应设置单向排水管。
,以方便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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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形成风障。隔离门不低于反向风门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