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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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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十九号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铁路设施和铁路承运的旅客、货物的安全均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部门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共同维护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第二章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
第六条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七条旅客必须按规定购票乘车。进站、出站、候车应当听从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遵守铁路规章制度。
第八条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车票或持失效车票、站台票乘车;
(二)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
(三)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五)在车站、列车上强占座位、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
(六)擅自进入货场或调车场;
(七)扒乘货物列车;
(八)哄抢或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九)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十一)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禁止下列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在铁路线路上置放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三)在自铁路路基起二十米以内的地域及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
(四)在线路上行走或在钢轨上坐卧;
(五)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为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可以对旅客携带或托运物品实行检查;旅客有义务协助检查。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当佩带执勤标志,文明礼貌地对待旅客,并保证被检查物品的完好。
第十一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
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管理,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发生铁路行车或道口事故时,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迅速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三章铁路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各尽其责,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人擅自移动、拆卸或损坏铁路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在铁路线路上设置道口或人行过道,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或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未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威胁铁路安全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