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娄勤俭2013年1月14日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电梯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负责。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第七条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性能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九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电梯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书面告知。电梯的开箱验货、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可以在告知前进行。第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应当对其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针对维护保养的各类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修人员应当及时实施救援,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四)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且长期保存; (五)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六)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八)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确认。电梯维护保养收费应当执行省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保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第三章电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