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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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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9/3/28 文件大小:9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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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家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机制,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缓解车辆停放矛盾,着力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6〕24号文印发)和《张家港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张政法规〔2015〕1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定价形式】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交通事故、机动车故障和机动车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公办学校、公立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中心、艺术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公益机构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三)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不含住宅小区);、各类专业市场设置的配套停车场;(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四)上述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停车场经营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第五条【标准制定】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资源集约、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或免费。第六条【级差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依据地理位置、设施条件、供求关系等划分为二类区域(见附件1)。在不同的区域内,不同车辆类型(见附件2)分别执行相应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3)。第七条【扣押车辆收费】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具体的法定扣押期限由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5)。第八条【住宅停车管理】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见附件4)。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汽车停放费标准。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位租金由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人防车位按照同一停放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第九条【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第十条【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并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