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屋建筑工程法规
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凡是满足上述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价低于以上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事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证,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证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