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及对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2016年5月2016年5月1日,完成全行业营改增。2012年1月1日,上海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2012年9月至12月,北京等十省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也开始试点。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准营改增试点方案(总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上海试点同时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2011年3月,《“十二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全部行业、全国推广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展开试点。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开始营改增部分行业、全国试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试点出台营改增总纲提出“营改增”《试点方案》:“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政府工作报告》: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进程了解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项目营业税增值税计税原理及特点重复纳税价内税(价税合计)基本消除重复纳税价外税(价税分离)计税基础营业额增值额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率较低,3%、5%较高,建筑业为11%、17%、13%、6%等进项税不涉及“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发票不区分,建安发票直接差额抵税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才可抵扣了解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项目营业税增值税征管单位及地点地方税务局,劳务发生地国家税务局,机构所在地征管特点简单、易行,且单项目缴税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机构+项目部”纳税;增值税法律责任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续)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6次会议讨论通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购货方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