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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性侵害犯罪立法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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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文提交日期: 2012 年 3 月 10 日论文答辩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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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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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论我国性侵害犯罪立法的完善
Study on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Sexual assault crime
legislation










作者姓名: 唐妍,

指导教师: 王利荣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性侵害犯罪是一种古老而常见的犯罪,性侵犯罪的历史如同人类文明历史
一样悠久。各国刑法设置性侵害犯罪的用意明确,即通过抑制性犯罪的发生为
个人的性权利提供一个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性侵害犯
罪类型呈现多元化演变的趋势,对此各国纷纷修改立法适应保护个人性权利的
现实的需要。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某些性侵害行为难以得到准确评价和制
裁,却都在凸显现行刑法相关内容的滞后和缺陷。本文大致思路是:通过分析
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性犯罪立法的缺陷;分析阻碍我
国性侵犯罪立法完善原因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性侵害犯罪立法的可能性和必
要性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参考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和
完善我国性侵害犯罪的立法建议。
首先,界定性侵害犯罪的概念,并将刑法第 236、237 条的犯罪界定为我国
大地区性侵害犯罪的类型,形成本文的立论基础。在借鉴台湾地区“立法”的基
础上,并以实践中出现的案件为例,指出我国现行性侵害犯罪立法的不足之
处,作为探究多元化性侵害行为及其立法规制的引子。
其次,分析妨碍完善性侵害犯罪制裁体系的障碍性因素。近些年,有关完
善性侵害犯罪的议题屡见于报端,我国性侵害犯罪立法已经严重滞后于世界潮
流和社会现实的状况,已为越来越人的认知,但是相关法律的完善仍然没有提
上立法机构的议事日程。主要原因有三:历史原因、国人对性的避讳、谦抑刑
法的影响。为此,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性侵害犯罪的历史沿革,揭示了现代立
法对古代立法的继承性,以及决定现行立法粗疏的因果性;紧接着,从国人对
性的传统态度和性行为的传统认知两方面入手,深入分析了性避讳的原因,揭
示了这种观念上的障碍对立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指出,由于人们对谦抑刑法
原则的曲解,扩大对性侵害行为的处罚圈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再次,重点分析对“男性遭受同性性侵害”、“男性遭受女性性侵害”、“未成
年男童遭受性侵害”等三方面的立法保护。在刑法解释中,由于任何形式的司法
解释都须法律条文的“字义域”中,如果法律明确将受害对象限制在一定领
域,即使是扩大解释也很难以将具有同样危害的行为置于刑法调控的范围,而
且极易频发争议,最简便和最能减少争议的做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
要求,修改相关规定。为此,本文在男性遭受同性性侵害立法保护方面,深入
分析了男性同性性侵害的主要形式——强行***行为;在男性遭受女性性侵害
立法保护方面,反驳了器质不能的问题;在未成年男童的保护方面,指出未成
年男童的性权利与女童的权利应当受到同样保护的基本理念。
最后,本文在结合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以国外立法为参
考,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要点是:在***罪构成中,将主体扩
大到女性、对象扩大到自然人,行为定型为***和狭义性交行为,罪名表述为
强制性交罪;对现行刑法中的奸******行为予以修改,即主体和行为做相应改
变,对象扩大到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现行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构成予以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