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硕士学位论文
刑法中“不法侵害”之争点述评
——以正当防卫制度为限定
Comment on debated points about the illegal
infringement in the criminal law
—— dimensioned on the self-defense system
作者姓名: 张理恒
指导教师: 李邦友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不法侵害的范围。一般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有处于紧迫状态,并且采用
正当防卫可能回避至少减轻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适宜进行正当防卫;而无责任能力人
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回避重大法益损害之危险具有特别负担的,也具有实施正当防
卫的余地。他人故意、过失甚至是无过错侵害法益的作为和不作为都是不法侵害的表现
形式,就连无责任能力人的客观侵害也属于客观侵害。但是,动物侵袭本身并不能作为
正当防卫的对象。
第二部分,不法侵害的限定。针对公法益的不法行为,只有在不能期待国家机关给
予及时处置,或者不法行为又同时侵犯个人法益的情形下,才能容许普通公民实施正当
防卫。基于违法性判断的相对性原理,正当化行为也可能成立作为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
侵害。司法实践中,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对他人“黑吃黑”性质的不法侵害进行还击的行
为,以及为保护合法利益而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反击他人侵害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
成立条件。
第三部分,不法侵害的来源。在自招的不法侵害场合,防卫挑拨的犯罪性适宜从行
为客观面去寻找;但行为人实施招致行为时不受侵害意图支配的情形,则不能一概而论。
针对防卫过当的反防卫在原则上被允许,并应按招致行为时的责任内容来定罪处罚。在
相互斗殴过程中,由于双方都同意他人的殴打,因而对方的攻击是基于本人承诺的行为,
并不存在据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但是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武
器,另一方生命遭受严重威胁,以及一方继续攻击逃跑或者求饶的另一方的情况下,后
者有权针对前者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
第四部分,不法侵害的基准。在不法侵害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坚持只
有在不法侵害真实发生的情形下,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客观说)。而英美国家多数
说认为,只要防卫人有理由相信存在着对其本人的侵害即可进行防卫(主观说)。但就
处理结论而言,客观说和主观说是大体一致的。
第五部分,不法侵害的时机。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应以行为伴随的危险性是
否达到相当程度为判断依据。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宜采综合说,同时吸取着手说与直接
面临说的合理成分,其结束时间应以不法侵害对法益的危险性被排除为准。对于状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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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犯等情形,即使不法侵害已经造成犯罪既遂,只要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当场挽回,
就完全可能存在正当防卫的余地。为避免将来发生的不法侵害而设定防卫装置后,若有
效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关键词: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无责任能力人;自招;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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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Chapter 1 researches the range of the illegal infringement. As the cause condition of
self-defense system, illegal infringement is a violation to interest on law by human behavior, but
that has a different request between ordinary people and the people in the protected status. Illegal
infringement can be performed intentionally or recklessly, and also has the form of negligent act
objectively. Anti-wildlife to put an end to their acts of invasion can only be confirmed as
emer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