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镇江新区“一站式”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镇新行【2011】15号为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更好地改善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群众办理相关业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窗口服务大厅办事、咨询或电话咨询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全部材料或者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第二条当服务对象向窗口工作人员咨询(或电话咨询)时,窗口工作人员有义务对办事对象进行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如下:(一)办理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前置条件和相关程序;(二)办理程序(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四)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五)对办事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等。第三条当窗口工作人员向办事对象进行一次性告知时,可以采用以下的告知方式,并且要求做到“一口清”、“一口准”。(一)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办事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可出具补齐或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办事对象,一份由窗口单位留底备查。接收告知的办事对象应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三)公开明示。在政府网站、中心网站、部门网站上,提供准确、可靠、适用的事项办理信息,明确进驻许可事项及其实施许可的法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方便公众查阅和网上下载。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向办事对象一次性告知时要做到:(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办事指南等资料,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二)对申请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应指出错处,当场更正;(三)对不属于本窗口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