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吴江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实施后评估报告
内容概要: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吴江区民政局作为我区具体实施《吴江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该项评估工作的实施机关。为了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区民政局成立了《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小组,制定了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和组织保障等。《办法》对于规范养老机构的运行,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客观地看,《办法》原先制定的各项规定还不够全面和细致,服务内容和内部管理要求还须进一步增加、细化,建议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以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更好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同时,鉴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为了能与新出台的上位法保持一致,《办法》中有关养老机构设置的内容应单独立法,有关养老机构管理的内容应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改。
一、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
(一)科学制定评估方案
为了更好地提升我区养老机构管理水平,更好地完善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保证《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评估效果,我局成立了《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小组,制定了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和组织保障等
。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安排符合《评估办法》第五条“规章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机关”的规定。
(二)规范执行评估程序
本次对《办法》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养老机构的设置、服务内容、内部管理、扶持与优惠等方面。评估重点采取征求各镇(区)民政部门意见、召开养老机构负责人座谈会等方式方法,多角度、全方位对《办法》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有效。
(区)民政部门意见
我局通过内部OA系统向各镇(区)发送《关于征求<吴江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意见的函》,对《办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后续修改完善等方面的意见,广泛收集各镇(区)民政工作者的建议。
邀请全区养老机构负责人参加座谈会。一是听取他们在依照《办法》实施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产生的影响,掌握各机构对《办法》的政策性反馈。二是听取他们建议,了解他们在实施《办法》过程中的做法与经验,把握各机构对《办法》的实际执行状况。三是听取各机构目前的运营状况,实际把握《办法》的最终落实效果。
以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及评估意见。本次评估共发放调查问卷130份,实际回收116份。调查对象分4类,分别是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其他职业人员。其中,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填写了63份,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填写了22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填写了25份,其他职业人员填写了6份。
(三)认真撰写评估报告
经过对所收集到的各项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后,评估工作小组对调研结果形成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大致确定了评估报告的基本框架,全面总结《办法》制定以来的执行力度、取得成效和存在不足,提出相关建议。在经过多次的深入研讨和修改后,最终形成《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二、实施后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考察《办法》的制定背景与制定程序,评估小组认为: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吴江市人民政府(现吴江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由原吴江市人民政府以吴政规字〔2012〕2号文颁布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以《办法》制定主体合法。
2.《办法》由原吴江市民政局(现吴江区民政局)负责起草。市民政局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情况和资料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执行的规定等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起草后经原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通过,报原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所以《办法》制定程序规范
。
(二)合理性评估
通过对《办法》条文进行分析,评估小组认为《办法》是一部具备合理性的规范性文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 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在《办法》出台前,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松散,运行效率低下,入住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办法》的制定是规范各养老机构规范运行,保障入住老人生活安定,落实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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