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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及落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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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及落实.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及落实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目录
一优惠政策
二政策落实
一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
(七)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享受政策财务条件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享受政策财务条件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体系,根据自行编制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设立专项明细账,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准确、及时地归集研发项目的费用发生情况。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使用共同资源的,企业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将有关费用在各个受益项目之间分摊。对用于研发过程中的自有资金和不征税收入资金应进行明确的划分与核算。
二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核算研究开发费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其中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按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换言之,对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从形成当月起,至少按10年采用直线法享受加计50%摊销的税收优惠。
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