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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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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doc

上传人:95762680 2013/1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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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
论文摘要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已取得初步成就,但也存有诸多不足之处,如成功率低、案件类型单一、损害赔偿的象征性等。为了发展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必须树立优先理念,借鉴国外经验,考虑它的特殊性,不能按民事诉讼法或民法的原则去制定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
论文关键词反垄断私人诉讼损害赔偿
一、反垄断为什么需要私人诉讼
反垄断法有两种实施方式,一是公共实施,二是私人实施,公共实施是指反垄断执法部门动用权力资源和公共财产对垄断行为施加行动,如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所采用的措施都是公共实施。私人实施是反垄断执法部门以外的由私人当事人进行的反垄断法实施,有举报、诉讼和仲裁多种方式,最主要的是私人诉讼。
私人诉讼在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已经成为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中流砥柱。
。在法治社会,受害者是有诉讼权的,尤其对消费者来说,他们是最终受害者,反垄断执法部门虽处罚了违法行为,却往往忽视了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这是对反垄断法立法宗旨的私人颇偏。
,私人实施更经济更便捷。在合同、财产权、侵权之类的法律中,对法律的执行,一般都由私人完成。当私人发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可直接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国家强制力保障,以实现其请求。如此,私人诉讼要比公共执行快捷的多,在反垄断法领域同样如此。由于财政预算有限,也不可能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反垄断机关的处理,在那些受益大于成本的案件中,私人诉讼能节约更多资源。
。如果法律全部由公共部门实施,只要这些部门稍有违反,就足以使某部法律失效。而对于私人,基于自身利益,就会避免这些情况发生。如此一来,法律非但不会形同虚设,还能通过私人自动发挥其效力。在我国,反垄断法采用的执法模式是双层次多部门模式,为使各部门互相监督更好配合,私人诉讼必不可少。
。首先,能减少对执法人员的***。其次,是反垄断立法不被产业所获。
二、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为何失败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案件胜负的前提条件,如果提不出证据支持己方观点,败诉的风险很高,遇到这种情况,私人当事人必定不会打一场必败无疑的官司。我国当前反垄断诉讼的规则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在承担举证责任方面依循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反垄断案件和一般案件不同,它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权力、原告受到损失”是否属实,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几乎没有失望成功,而私人也自然没有提起诉讼的动力了。
(二)费用承担问题
我国当前的民诉制度规定:诉讼费由原告预缴,案件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诉讼是不确定的,胜败也难以预料,在考虑是否提起诉讼时,诉讼费也是关键因素。如果费用较低,无疑能激励原告。目前民诉体系中,诉讼费用较大,除此还需支付律师费用,再加上成功率低,三种因素共同施压,当事人也就不愿再起诉了。
(三)损害赔偿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确实受到了损害,但损害很少,不值得去诉讼。举个例子,假如牙刷制造商实行价格垄断,那千百万消费者受到的利益损害是巨大的,但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可能就几毛钱。一般情况下人们也不可能为这几毛钱去打官司。
(四)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