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对策
论文摘要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因远程控制功能的隐患和版权人的主观过错,容易与最终用户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因此必须从法律和技术两条途径规范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使用,增加版权人的义务并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制定技术措施安全性标准以规范技术措施行业,设立技术措施监管机构、构建预警机制,保证法律发挥应有实效。
论文关键词数字版权管理技术隐私权限制安全
作为一种经济、便利、快捷的版权保护手段,技术措施早已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随着科技革新,技术措施已从加密、水印等简单功能发展出具有追踪监测等复杂、完整功能的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其中DRM技术因远程控制功能容易与最终用户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有衡版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不断加深对DRM技术的研究以完善相关法律,适当限制版权人对DRM技术的运用。反观我,赋予技术措施充分的法律保护,然而由于忽视技术措施标准化的重要性,缺乏完善相应法律的基础,造成与现实技术水平严重脱节。面对微软黑屏事件,我国行政部门只能采取反垄断等隔靴搔痒的方式,将公民的隐私权暴露在缺少法律保护的险境之中,终将陷入版权人滥用技术措施的恶性循环。因此,本文旨在分析DRM技术和隐私权冲突的原因,并借鉴衡机制,寻求解决冲突的对策。
一、DRM技术和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DRM技术和隐私权冲突的原因包括技术原因和主观原因。技术原因是指DRM技术本身潜在的隐患,主观原因是指版权人因主观过错而不当使用DRM技术,两者交织共同损害最终用户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范畴的拓展
隐私权的内容分为私人生活秘密、私生活的安宁状态、私生活空间。隐私权的内容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私人生活秘密是指个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如今IP地址、Cookies等数据因为可以以一定方式查明最终用户的特定信息,所以最终用户不愿将其公开,因此这些数据属于私人生活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过去,私生活空间多指物理空间,然而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最终用户倾向于选择计算机或服务器作为存储信息的便利工具,在这些载体上保存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密,比如利用网站的服务器上传或者利用硬盘来存储不愿公开的文档、图片、视听资料。这些私密数据所依附的数字化环境因为加载着最终用户保护私密的目的和功能,所以构成私生活空间的一部分,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DRM技术的潜在隐患
DRM技术的远程控制功能是该技术有效遏制盗版行为的核心手段。远程控制功能保护版权的主要途径是将在最终用户计算机里搜索到的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和侵权数据,以互联网为媒介,传送回版权人的服务器里,版权人不仅可以实时监测侵权信息,还能凭借侵权数据直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然而,现实中版权人使用的DRM技术不一定具有筛选
功能,这意味着在搜集到的数据中可能既包含侵权数据,也包含与版权无关的隐私数据,这些隐私数据涉及最终用户的个人浏览历史、程序使用痕迹等信息,这些信息在当今互联网营销模式下,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版权人可以根据这些数据猜测最终用户的喜好,以便完善相关作品,或者提高推广其他作品的成功率。因此,远程控制功能可能会变成版权人为了扩大市场、攫取额外利润而滥用的漏洞。此外,若DRM技术缺乏安全性,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