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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院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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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院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9/3/31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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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其他行政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下设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与保卫处防火安全管理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防火办”),全面履行学校防火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承担对学校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任务。第四条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其适用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一)赔偿损失;(二)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评先资格;(六)行政处分;(七)免职或解聘。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行政处分的种类分别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05〕24号)确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一)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未对按规定配置的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消防控制室未配备消防值班人员的、未制定值班岗位职责的、未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八)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九)对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或防火委员会下达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十)其他可能会引起消防安全事故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评先资格,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防火委员会通报而逾期不改正的;(二)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且推卸责任的;(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四)其他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一)违规持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二)违反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等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它重点消防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第九条学校保卫处从事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一)发现火灾隐患但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使用单位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