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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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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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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琼府办〔2009〕6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七月十日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级和各市、县、自治县、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分别建立由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制订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聘请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组成员;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和管理。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授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 (三)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国家有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第八条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驻琼的中央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再次鉴定申请; (四)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九条各市、县、自治县、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各市、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第八条规定范围之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第八条规定范围之外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省农垦总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系统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和申请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包括: (一)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从业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二)因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