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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771635255 2015/10/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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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  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消费能源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逐步建立资源  循环利用体系;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节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实现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节能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等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
   每年六月份为全省的“节能宣传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措施,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高效〗能源的开发、示范、推广以及节能检验测试。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内容。其中消费能源多的工程项目,其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消费能源多的标准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经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省节能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