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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12-31浙国税函[2009]194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划分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不得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不得超出总局、省局规定的范围设置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二、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详见附件1。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事先备案项目管理。对列入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后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附件2)告知纳税人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需及时做好综合征管软件中“小型微利企业信息维护”模块的信息维护工作,不另行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信息维护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最迟不超过6月底)。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前可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规定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二)事后报送资料项目管理。对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三)除另有规定外,优惠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备,但对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停止执行所得税优惠,如有需要可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纳税人在报送相关资料时,凡税务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再要求重复报送;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如受理人员认为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待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后,再予以明确。本通知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简化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同时,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应立即停止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有需要可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2号)同时停止执行。附件:.《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3.《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事先备案项目: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