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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 实务问题研究· 第 18卷增刊 2008年 11月
J Chongqing Technol B usine ss Univ. (W est Forum ) Vo l. 18 Sup. Nov. 2008
3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与行为手段分析
王然富,师祝英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重庆荣昌 402460)
摘要: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常见的财产犯罪,不管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的
争议很多,主要集中在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中的两个问题:一是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二
是敲诈勒索罪的手段问题。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是威
胁或要挟,不包含当场实施暴力。
关键词:敲诈勒索;对象;手段
中图分类号: DF6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 6439 (2008) S1 - 0136 - 02
一、敲诈勒索罪的对象规定定罪处罚。”相对于交管部门,车辆驾驶者负有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缴纳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的债务, 通过“骗
对象是公私财物。值得讨论的问题是:财产性利益免”逃脱这种债务的,实际上就获得了财产性利益,
是否可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对于什么是财产性司法解释明确认定构成诈骗罪。以此为依据,将敲
利益,台湾学者解释为:“所谓财产上不法之利益, 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应该属于在
[ 3 ]
指现实财物以外之一切无法律原因之财产利益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扩大解释。又如最高人
言,包括有形与无形之财产利益, 消极与积极之财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在“周建平、卫杨林、吴江、刘
产利益”[1 ] 。勒索他人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在现实生有志抢劫、敲诈勒索案”的“裁判理由”中指出:“从
活中是客观存在的, 例如强索他人无偿提供劳务、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
无偿提供运输工具或生产工具等。动产,而敲诈勒索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不动产,甚
[ 4 ]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至是取得财产性利益”。
敲诈勒索的对象,有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 2. 大众能够接受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各种具体的公司财物”,而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要求刑罚法规的内容明确、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具有极强具体,从而使一般人能够事先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
的可比性,那么敲诈勒索的对象也就不包括财产性果。如果法院的判决超过了大众的预测可能性,那
[ 2 ] [ 5 ]
利益;但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将敲诈勒索罪中么就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
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属于扩大解释,并不违反勒索财产性利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国民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理由如下: 也不会将两者截然分开,进行区别。例如,案件 1:
1. 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间接的法律依据甲威胁乙在 3天后给自己五千元,否则杀死某乙的
2002年 4月 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儿子丙;案件 2:甲要挟乙在 3天后免除自己欠乙的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五千元,否则公布乙贪污受贿的事实。案件 1属于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