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法律依据:1.《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第一点“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2.《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第一点“省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广州市辖各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市支队、区大队分别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区大队可在街道(镇)设置派出机构。”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穗府〔1999〕39号)第二项第(一)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广州市辖各区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是各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市支队、区大队分别作为行政执法主体。”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穗府〔1999〕52号)第二条“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全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工作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区大队在街(镇)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以下简称街(镇)中队),以区大队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5.《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1997年1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第82号公告)第三条“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管监察队伍,负责城管监察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城管监察队伍。”第十条“县级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三定规定”文件:《关于成立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通知》(增编〔1999〕30号)。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