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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 上海道路交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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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上海道路交通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第八条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第十三......余下全文>>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等责任的意思,对于脱臼人的损失,你只需要承担一半。你车应该入了交强险,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你再承担。有问题,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我,**********。还可以网络在线咨询我们团队的律师,网址为/,另外,可以加我法律服务网QQ2393923561。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5条第1款第3项内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五)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不能提供来源合法凭证的车辆,可以暂扣或者没收;能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但未取得号牌、行车执照的,对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处一百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