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对电影放映收入会计处理的思考-会计关于对电影放映收入会计处理的思考 卜树升(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44)【摘要】电影放映收入是电影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对电影产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文章以电影著作权会计为基础,解析了目前电影放映收入会计处理存在的“总额法”和“净额法”之问题,阐释了电影放映收入的理论内涵,提出了正确处理放映收入的建议。【关键词】电影无形资产放映收入会计处理一、电影放映收入的类型(一)“分账制”取得的收入分账制是20世纪90年代在引进外国大片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后来被广泛应用于进口、国产各类电影的发行结算活动中。分账制就是电影的各利益相关方在合同中约定电影票房在放映、发行、制片各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分别作为放映、发行、制片等利益各方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回报。(二)“买断片”取得的收入买断片就是电影放映企业购买了某影片具体时间和具体空间的放映权后,在电影院放映而取得的全部放映收入。这种方式一般由发行或院线公司操作,仅存在于较小范围内,是“分账制”的一种补充。(三)“租片”取得的收入租片是电影放映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影片放映权后在电影院放映而取得的全部放映收入,这种方式在使用拷贝放映的时代广泛存在,在电影数字化以后已逐渐退出市场。由此可见,当前市场上普遍采用的是“分账制”,其他方式只在较小范围内使用。在会计处理方面运用的“总额法”或“净额法”的争议也是在“分账制”基础上的,在其他方式下只能使用“总额法”。下面对放映收入会计问题的探讨仅以“分账制”为基础,不涉及其他的结算方式。二、电影放映收入的会计处理现状(一)总额法总额法认为,电影放映企业放映电影取得的票房收入应全部计入本企业的营业收入,支付给发行方和片方的分账款应作为营业成本。电影放映企业会计报表“营业收入”项目反映的是全部票房收入,以营业收入减去税金和营业成本后得出企业的营业利润。税金则是以该“营业收入”为基础,%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前)和5%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这种方法普遍存在于电影以拷贝为主要载体的时代,电影的内容被固化在拷贝中,电影的版权交易是以拷贝的实物交易为形式而实现的,放映企业购买了拷贝后产生的收益全部归于放映企业。(二)净额法净额法认为,电影制片方、发行方和放映方在分账协议中已经对票房收入进行了明确约定,电影放映企业应以票房收入中本企业应取得的分账部分计入本企业的营业收入,支付给发行方和片方的分账款应同时作为待结算应付款项处理。由于税法规定放映企业应以营业收入全额缴纳票税收,即以全部票房收入为基础,%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前)和5%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那么电影放映企业会计报表“营业收入”项目就是放映企业的分账款加上税收,而营业成本则为零,最终营业利润与“总额法”是一致的。这种方法是当前电影企业主流的会计处理方法,按这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放映企业营业收入比“总额法”低40%~50%。净额法存在的弊端:一是电影放映企业按分账所得确认营业收入,但没有相应的营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收入的确认条件包括“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就意味着成本不能可靠计量时,收入的确认也失去了基础。二是根据分账协议,净额法要求电影放映企业按约定比例确认收入的同时,发行、制片等各利益相关方也应按约定比例确认收入。但实际情况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