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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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目标
理解最大诚信原则;
理解保险利益原则;
理解近因原则;
理解损失补偿原则。
技能目标
能够区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能够辨析弃权与禁止反言;
能够识别近因;
掌握重复保险及其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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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述
1. 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
2.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3.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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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告知
最大诚信
原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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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形式
内容
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的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详见《保险法》第17条、28条、37条)
(一)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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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
1、保证的定义与性质: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2、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
3、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要求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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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的分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
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
根据保证
存在的形式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指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依据国际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保险游戏规则,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心照不宣的保证。它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和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海上保险运用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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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又称禁止抗辩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
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
权或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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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 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有权解释保险合同
2. 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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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
1. 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2. 保险利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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