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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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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一节纳税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纳税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外: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第二节税率税率是课税对象与应纳税额的比率。一、居民企业的税率法定税率为25%;(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税率(一)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适用25%的法定税率(二)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国税函【2008】650号)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不属于法人)。(三)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适用10%的征收率或协定税率*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按孰低的原则执行)协定对预提所得税率一般规定为10%左右。第三节纳税年度会计分期:企业生产经营是连续的,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的,由此产生了会计分期。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与会计分期对应的是纳税年度,一般情况下与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一、纳税年度的规定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1991--2001年,允许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便于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2002--2007年,停止审批,已审批的继续执行到企业期满;2008年,已经审批的企业必须将非公历年度改变为公历年度。三、纳税年度的特殊情况(一)税法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二)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四、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节季度预缴一、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二、预缴税款的期限(一)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二)税务机关核定的一般标准是企业的规模和应纳税额的大小,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核定为按季预缴。三、预缴税款的确认方法(一)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二)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是最常见的确认方法三、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1】64号令:(一)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实际利润额不包括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三)实际利润额不考虑除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以外的纳税调整。(四)实际利润额必须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要求计算。少预缴所得税的法律责任(一)少预缴的所得税不属于偷税:“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采用按纳税期限大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国税函【1996】8号)(二)少预缴的所得税需要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大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按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