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绑架罪是社会各阶层普遍公认的危害性及其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它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危害着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给社会带来难以消除的恐怖气氛。为防范、打击此类犯罪,在司法立法上,我国对绑架罪的惩处规定就非常严厉,这起到了一定威慑和引导作用,同时也引起了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的高度关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绑架罪的理解和运用一直都存在激烈的争论,并一直从各个角度、各个层次,对绑架罪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作为实务工作者,笔者本文主要是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针对绑架犯罪形态的一些问题,展开针对性的探讨。本文主要对绑架罪既遂标准、共犯形态以及“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进行了探讨,并对现有的有关观点、理论,结合实践,进行分析论证。论文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蠹茏锛人煨翁隙ū曜肌1收呷衔0蠹茏锏募人标准应以实际控制被绑架人,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为标准。在文中从绑架罪法益、法律规定来分析、刑法理论上关于目的犯的有关理论三个方面对以上既遂标准进行了分析论述。蠹茏锏墓卜感翁9赜诎蠹茏锏墓卜福饕6其发生阶段和两种特殊的情形皇遣糠中形H酥型就牙牍餐缸锏那樾危灰是部分行为人中途加入到犯罪之中的情形辛朔治鎏教郑衔9卜阜⑸阶段应是自绑架行为着手准备、实施起至绑架犯罪结束为止的整个过程中。对于两种特殊情形,只要犯意上取得沟通,行为上存在相互配合、相互帮助的事实就应以绑架罪的共犯处罚。论文对前一种退出情形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也展开了相应的论述。吧焙Ρ话蠹苋恕钡淖锸翁O中行谭ǖ条对绑架罪的量刑规定了两个层次,一是基本犯,二是结果加重犯。对于绑架罪的基本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界争议不多;对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量刑是绝对死刑,这导致对“杀害被绑架人”这一规定的理解、定性,成为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实践操作中不同的法院操作标准亦不相同。对此,笔者本文从“杀害被绑架人”的评价阶段、“杀害”含义、性质判定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述。认为“杀害被绑架人”应理解为“杀死”,但对于未遂的按基本犯处理;对于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之前,故意杀害受害人,之后谎称受害人被控制进而提出勒索财物或要求实现其它不法目的的,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并处,理论界
对此也持肯定态度;对于开始着手实施绑架行为至绑架犯罪结束,释放被绑架人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以绑架罪一罪加重处罚运佬;对于在释放了被绑架人之后,因种种原因又杀害被绑架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受作者时间、精力、水平的限制,本文在一些观点的论述上不够全面,论述深度存在欠缺,有些观点还有待商榷,希望导师赐教斧正。关键词:绑架罪;既遂标准;共同犯罪;罪数;犯罪形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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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乱绑架罪又称绑架人质罪、劫持人质罪、掳人勒索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它不仅危及人质的生命安全,造成被害人巨大的财物损失,更为甚者,它会在社会中形成一种难以消除的恐怖氛围,社会安全感严重缺失,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政治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者引发国际争端,危及国家安全,对统治阶级的现行统治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故此,世界各国都将绑架违法犯罪作为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进行防范、打击、治理,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持续深入推进,社会经济政治持续纵深发展,人们的整体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社会上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利益团体和各类社会阶层,社会矛盾复杂且日益增多,呈现激化态势。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绑架犯罪在我国现实社会之中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能更好的对此类犯罪进行治理,我国先后于年、年、年三次在刑法规范层面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形成了一个较为科学的刑罚体系,为治理绑架犯罪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我国《刑法》试图对绑架犯罪给出一个严谨的刑事规范,以统一大家的认识,从而更好的指导实践,服务实践。然而,绑架行为的复杂性特点决定了绑架罪犯罪形态的复杂性,并导致了人们对绑架犯罪的认识上存在差异。这种认识上的差异作用于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同样的情况不同的处理”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