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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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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cai.li.bin 2019/4/3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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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住建、交通、公安交警、规划、工商、财政、税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分级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负责核定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定价范围内的市管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镇区受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核定本辖区除市管外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定价范围】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三)机场、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四)车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六)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市属(管)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镇(区)负责核定本辖区除市管外的停车设施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镇区可在不突破市定收费管理政策及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以上所述配套停车设施是指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公益)性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自身停车需求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第七条【市场调节】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