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定南县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地工作的实施,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地、占地或者直接与被征收土地的单位私下协商征地。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第六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及国家兴建公路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工作职责:(一)受理征地申请,并对立项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查;(二)负责土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三)进行实地踏勘,负责土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类的核准;(四)组织并审查用地勘查定界图和用地面积,并在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出用地位置;(五)签订征地协议,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六)对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落实耕地开垦地点,并在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勾画出开垦位置;(七)与用地者签订耕地开垦协议,组织落实耕地开垦工作;(八)组织报批材料,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被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用地者持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单位资质证明等材料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用地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用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未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三)用地申请经审查受理后,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四)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实施征收土地工作:(一)建设项目用地经审查受理或者成片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或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总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4、实地勘测丈量的时间和要求。(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提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到现场确认界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勘测结果为准。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依照《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执行。(三)拟征土地依法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四)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拟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并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五)征地补